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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拾麻連 於 2020-1-31 14:51 編輯
法官閣下,本人回應如下:
首先,這並非一宗申請,而是一宗已獲准開庭審訊的訴訟。
又,請問被告人,
1. 一個有可能感染新型肺炎的人,會有什麼病徵?有什麼行為能判別一個人是否有可能感染新型肺炎?我當事人在被禁錮前,有哪些行為可以證明他有可能感染新型肺炎?請附上帖文內容及連結列舉。
2. 被告人又有什麼專業資格能證明被告人自身,是有足夠的能力能夠正確評估我當事人是否有可能感染新型肺炎?或者被告人取得了什麼專業人士協助評估過?可有人證?
3. 被告人對我當事人發出的所謂隔離令,被告人又有什麼法律根據?
4. 為何我當事人受到被告人「懷疑」有可能感染新型肺炎,卻是禁足在精神病院之內?須知道,肺炎並不是精神病,不可混為一談。被告人,你更宣稱我當事人得到妥善照顧,請問照顧者為何人?
法官閣下,被告人將我當事人軟禁在精神病院內,我當事人未能外出,對我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已經有不合公眾利益的侵害,是不爭的事實。
謹此提出,除了判處被告有罪之外,被告應向賠償170隻香蕉,作為對我當事人受害的賠償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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