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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島共和國國會選舉條例 (廢止)

《海島共和國國會選舉條例》

2018年3月29日國會通過
2018年4月3日總統簽署生效

甲、總則
一、本條例依照《海島共和國基本法》第二十七條制訂。
二、國會選舉由國家憲兵負責執行,不受任何人士干擾。
三、國會設三席,由合資格選民直選產生。

乙、登記
四、國會任期屆滿前至少十日整,國家憲兵須公佈選舉安排,接受合資格選民登記參選。登記參選期至少維持三日整。
五、登記參選期結束後,國家憲兵須檢查候選人是否合資格選民,並公佈候選人名單。
六、候選人名單須按登記參選先後次序排列。除非候選人並非合資格選民,否則國家憲兵不得因任何理由篩選候選人。
七、如果沒有任何人成為候選人,國家憲兵須重新公佈選舉,而下屆國會任期會順延。

丙、投票
八、國會任期屆滿前至少五日整,國家憲兵須開放投票站,讓合資格選民入內投票。投票期至少維持三日整。
九、投票為一人三票制,每位選民最多可以投票給三位候選人,除非候選人數目少於三人。如果候選人數目為二人,每位選民最多可以投票給二人。如果候選人數目為一人,每位選民最多可以投票給一人。
十、投票期結束後,國家憲兵須公佈選舉結果,由最高票的三位候選人當選。如果出現同票而不能決定誰人當選,國家憲兵須請國會主席到投票站,投下額外的必要票數。

丁、就任
十一、公佈選舉結果後,國家憲兵須主持新一屆國會第一次會議,選舉新任國會主席。如果未能選出主席,由最高票的議員擔任臨時主席。如果最高票的議員超過一人,由最早登記參選的議員擔任臨時主席。

戊、其他
十二、解散國會或議席出缺時,重新選舉的議席同樣按本條例辦理。如果只有兩個議席出缺,投票為一人兩票制。如果只有一個議席出缺,投票為一人一票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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