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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通訊條例

《保密通訊條例》

2020年2月8日國會通過

一、本條例是為了保障海島國家安全和政府有效運作
二、本條例禁止任何人在本國範圍內:
      甲、 如非相關政府部門人士,未經發帖者或相關政府部門同意,不得觀看政府加密公函(隱藏內容)。
      乙、 任何人士在未經相關政府部門同意下,在政府公函留言
      丙、 任何人士在未經相關政府部門同意下,以海島共和國官方名義進行任何行動。     
      丁、任何人士不得在未經總統府同意下,私自向外公告政府機密會議結果
      戊、政府機密會議是指會議已被定性為機密級
三、違反本條例者,一律視為顛覆國家安全罪,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,監禁60天
四、本條例由內政部、國家憲兵或總統指派的其他官員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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