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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件審訊程序

刑事案的法庭聆訊程序是怎樣?

基於刑事案件的聆訊程序繁複,加上有被定罪及判監的可能性,閣下應委聘代表律師出庭應訊。

以下流程表大致上列出刑事案件的一般聆訊程序:


(A)首次聆訊

無論所涉罪行有多嚴重,被告通常都會被帶到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。若控方需要更多時間去完成調查或取得法律意見,或決定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,檢控人員(主控官)便會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。否則在首次聆訊中,法庭會向被告讀出控罪,而被告需要即時回答認罪還是不認罪。如被告不認罪,法庭通常會另定日期進行審訊。

如案件需要押後聆訊,被告或可向裁判官申請保釋。 一般來說,除非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可能在下次聆訊時缺席、在保釋期間再犯案、騷擾證人或阻礙調查,否則便通常會批准保釋。如被拒絕,被告仍有權在往後的聆訊時繼續申請保釋。如裁判官仍然拒絕保釋申請,被告亦可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。

(B)(I)被告認罪

如法庭還未正式將被告定罪,被告仍然無罪。當被告認罪後,法庭會公開宣讀案情撮要,如被告同意案情,法庭便會正式將被告定罪(除非法庭認為有關案情不足以令被告入罪)。如果被告不同意全部或部分案情,法庭會就案情部分而聆聽雙方提出之證據(即進行「案情聆訊」)。在決定有關案情後,法庭便會正式將被告定罪 (除非法庭認為有關案情仍然不足以令被告入罪)。

在定罪後,控方會將被告之背景(特別是任何案底)告知法庭,而被告或其辯護律師可在此時提供一些資料作出求情,以嘗試說服法庭判處較經之刑罰。 隨後,法庭便會即時判刑,或等待閱覽一些報告後(例如感化、社會服務令或精神狀況報告)才作出判刑。

(B)(II)被告不認罪

如被告不認罪,案件就會押後進行審訊。在正式審訊之前,可能還要進行一連串的法律程序,如再次申請保釋、修訂控罪、進行審訊前的覆核等。

控方必須在審訊開始前,向被告(或其辯護律師)提供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及文件(不論是否對控方不利)。這些資料一般包括:控方證人的所有書面供詞及案底(如有);其他控方不會傳召出庭但已在執法部門錄取口供的人士之書面供詞;所有控方將要依據的資料或物品;及控方不會使用但可能對被告有用的所有資料及物品,但是,控方沒有責任去提供一些純粹會削弱辯方證人可靠性的資料(例如辯方證人曾指出在香港見過被告,但控方卻找到他當時於澳門的入境紀錄)。如控方未能在審訊開始前向辯方提供有關資料,辯方或可據此作為定罪之上訴理由。

(C)審訊

控方會作出開案陳詞,並提出證據。控方證人會逐一被主控官傳召作供。每一位證人會先被主控官詢問(控方主問),然後接受被告或辯方律師的盤問(辯方盤問)。如有需要,他們可能會再被主控官覆問。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後,控方便舉證完畢。

辯方可以在此階段申請毋須答辯,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令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,如法庭接納此陳詞,被告便會無罪釋放。在此情況下,被告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。

如果法庭認為被告需要答辯(即控方的表面證據成立),辯方將會作出開案陳詞,並傳召證人作供。被告可以:

a) 選擇自己作供以及傳召其他證人作供;
b) 選擇自己不作供,但傳召其他證人作供;或
c) 既不親自作供,亦不傳召其他證人作供。

被告通常要在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前決定是否親自作供,因被告會較其他證人先作供。

如辯方傳召證人作供,每一位證人會先由被告或辯方律師主問,然後可能會被控方盤問及再被辯方覆問。在所有辯方證人作供後,辯方便舉證完畢。

除了由控方及辯方傳召的證人外,法庭亦有酌情權去傳召其他證人出庭作供。不過,法庭很少會行使這個酌情權。

(D)結案陳詞及裁決

控方及辯方繼而分別作出結案陳詞(但控方未必會作出結案陳詞)。其後,法庭便會作出裁決,即裁定被告有罪或無罪,並說明理由。在此階段,裁判官提出的理由會較為簡短,如被告提出上訴,裁判官便會在隨後提供更詳細之定罪理由。如被告無罪釋放,他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。如被告被定罪,隨後便會進行求情及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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